捐助章程

第 1 條:組織名稱 add remove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覺健康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會所 add remove

本會會址(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振興街四十五號,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3 條:設立目的 add remove

本會以推展聽損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提供聽覺損傷者諮詢、聽覺輔具展示、推展與聽覺損傷相關之資源服務。
  • 設立聽覺損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促進聽覺健康之福利工作,提供早期療育、生活訓練、聽語復健、預防聽覺損傷、聽損相關醫療、輔導與支持。
  • 培訓聽損社會福利有關之專業人員。
  • 獎助清寒聽損兒童及青少年接受適性訓練。
  • 推廣並獎助發展與聽損社會福利有關之活動、計畫與研究。
  • 從事聽損多元化服務,如:到宅或定點巡迴輔導、心理及家庭功能支持、人際互動及技藝培訓等服務。
  •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辦理其他有關聽損社會福利事業事項。
第 4 條:捐助人 add remove

本會前身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整。改隸後基金總額新增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5 條:董事會職權 add remove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合併之擬議。
  •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6 條:董事會組成 add remove

本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自第九屆起置董事九人。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第 7 條:董事任期 add remove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8 條:董事長 add remove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監察人 add remove

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自第九屆起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任期為四年。下屆監察人由上一屆董事長提名人選,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任,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董事會議(一) add remove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需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以基金填補短絀。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基金之動用。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項第六款法人擬合併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1 條:董事會議(二) add remove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且必須迴避時,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12 條:執行長 add remove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會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人員,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本法人應由權責部門分析及防範從事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第 13 條:解任 add remove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14 條:財務制度 add remove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辦理下列事項: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分別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前二款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本會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會計制度 add remove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 16 條:財產運用 add remove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財產監督 add remove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且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

第 18 條:解散 add remove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19 條:工作規範 add remove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

第 20 條:修訂日期 add remove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1 條:修正 add remove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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