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規範

第 1 條:目的事業 add remove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覺健康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以推展聽損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提供聽覺損傷者諮詢、聽覺輔具展示、推展與聽覺損傷相關之資源服務。
  • 設立聽覺損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促進聽覺健康之福利工作,提供早期療育、生活訓練、聽語復健、預防聽覺損傷、聽損相關醫療、輔導與支持。
  • 培訓聽損社會福利有關之專業人員。
  • 獎助清寒聽損兒童及青少年接受適性訓練。
  • 推廣並獎助發展與聽損社會福利有關之活動、計畫與研究。
  • 從事聽損多元化服務,如:到宅或定點巡迴輔導、心理及家庭功能支持、人際互動及技藝培訓等服務。
  •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辦理其他有關聽損社會福利事業事項。
第 2 條:任務 add remove

本法人捐助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積極落實前項任務之規定。

第 3 條:法規 add remove

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令)釋(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

前項法令,應包括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益勸募條例、衛生福利部主管本法人之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 4 條:人員規範(一) add remove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人員(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應定期了解前點法令及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第 5 條:人員規範(二) add remove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人員規範(三) add remove

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第 7 條:利益迴避 add remove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前項所稱利益,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第 8 條:財務管理作業 add remove

本法人應就收入、支出、薪資、財產管理、行政管理(例如:印鑑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等)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第 9 條:資訊公開 add remove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並定期更新。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 捐助章程。
  • 董事、監察人名冊。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監察報告書。
  • 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其他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公開之事項。
第 10 條:會計/內控制度 add remove

本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私密帳戶,並應隨時於管理會議檢討,確保該制度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 11 條: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 add remove

本法人所屬人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法人利益之虞時,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本法人所屬人員應避免與設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第 12 條:防範不誠信行為之作業程序 add remove

本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法人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及依本誠信經營規範執行。

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任何形式之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本法人之誠信經營政策。

本法人應由權責部門分析及防範從事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本法人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檢舉、獎懲及申訴制度。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法人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第 13 條:教育訓練 add remove

本法人應每年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本法人從事業務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本法人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本法人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 14 條:義務 add remove

本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應善盡注意義務,促進本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第 15 條:修正 add remove

本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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